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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中央一号文件:家庭农场发展与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建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3 14:59:51    浏览次数:383    评论:0
    导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构建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2018年中央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构建现代农业的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必须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中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正在快速发展和演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目的是要克服现阶段我国农业经营规模过小的弊端,任务是大力培育新型多元的规模经营主体,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引领作用,从而形成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创新与运用的有效载体。
    近年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育成长,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截至目前,全国家庭农场数量超过87.7万户,其中纳入农业部门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达到44.5万户;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190.8万家,实有成员1144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6.6%;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达到13万家,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辐射带动全国1.27亿户农户;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15.2万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正在有效支撑农产品有效供给,重构中国农业生产主体以小规模农户为主的传统格局。
    家庭农场处于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构建的核心地位
    农业产业链上的所有主体都可以称之为农业经营主体。但农业经营主体不完全等同于农业生产主体。纯粹从居于现代农业核心地位的农业生产主体的角度而言,家庭农场又是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体系的关键。农业的生产特点和农户的社会经济属性决定了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农户具有先天优势。种植业和养殖业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其劳动对象是活的生物体,需要劳动者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主动性,及时对自然环境变化作出反应。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的家庭农场,其最大优势是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简单、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劳动责任心强、主动性高,其生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最终收益直接相关,劳动监督成本低,对于种养业生产环节具有天然的适应性和优势。从目前全国家庭农场从事的主要领域看,主要集中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环节。农业部的统计表明,全国家庭农场中,从事种植、养殖及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98.2%,其中,从事粮食等大田作物生产的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40%。
    家庭农场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关键地位,突出体现在家庭农场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传统小规模农户的关系上。
    1.家庭农场是合作社发展的参与者和助推剂。无论农业生产主体的特征如何,客观上存在着对“合作”的日常需要,但其是否将这种合作的需求转化为合作的行动,取决于其参与合作收益的大小,而收益的大小又取决于其经营规模的大小。相对于小规模农户,家庭农场对农资购买、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等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尤其规模化生产的特征,其能从合作中获得的效益更大,因而,家庭农场首先是现有合作社的参与者,农业部开展的全国家庭农场监测表明,2016年2998家有效样本农场中,36.97%的农场加入了合作社。同时,由于家庭农场经营者专业素质较高、更懂农业技术、善于经营管理,在农民合作社组建和运营中也更愿意发挥核心带头作用,其作为合作社发展助推剂的特征也很明显。在不少没有合作社的地方,家庭农场作为创办人建立合作社的情形比较普遍。不仅如此,在家庭农场发展比较密集的区域,家庭农场之间建立协会、联盟等合作性质的行业组织的情况也正在涌现。因此,健康发展的家庭农场,还是加速农民合作和组织化、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推动力量。
    2.家庭农场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原料的有效提供者。家庭农场专注于农业生产环节,是商品性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农产品加工企业获得生产原料、发展订单农业,更加愿意与家庭农场这样有规模的原料供给者打交道,使其原料供给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交易成本更加低廉、供给更加稳定。实践中,很多龙头企业都将家庭农场作为原料基地,克服小规模农户生产经营波动大、生产方式不规范和质量安全难保障且违约率高的风险和缺陷。上述监测同样表明,2016年2998家农场中有近1/4(24.39%)与龙头企业有联系;在与龙头企业有联系的农场中,28.39%的农场获得了龙头企业的技术指导,21.15%的农场获得了农产品销售服务。
    3.家庭农场是使用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示范带动者。与小规模农户相比较,家庭农场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更高,更有意愿使用先进农机、引进优良品种、采用新技术、开展品牌化经营,能够带动小规模农户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前述农业部全国家庭农场监测表明,2016年,72.09%的家庭农场拥有自己的拖拉机,29.04%的农场拥有联合收割机,17.07%的农场拥有插秧机,平均每家农场自有农机具价值为22.13万元。
    (三)优化政策保险和拓宽多元化农业保险渠道,提高家庭农场风险保障水平。目前,政府仍是农业保险政策运行的主体,扶持措施单一、力度不够。问题首先表现在保险对象受限,我国主要的大田作物和部分养殖业虽然都已经有了政策性保险,但一些区域性特色产业保险没有或刚刚起步,家庭农场更大规模经营的水果、蔬菜、牛羊畜禽等产品还未纳入保险覆盖;其次,保额偏低,多数农业政策保险只保成本不保收益,满足不了家庭农场保险需求;第三,由于保险理赔程序复杂、手续繁琐,灾后赔付难度大、比例小,往往难以真正达到保险目的。
    健全农业保险管理体制,要以农业保险多元化为方向,以增强家庭农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为目标。首要任务是丰富农业保险产品,给家庭农场多元化保险选择。根据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特性,开发保险新品种,优化政策性保险品种结构,逐步将农业保险补贴覆盖范围从稻麦油等大宗农产品向花果蔬等特色农产品扩大。其次,是要调整保障水平,提高家庭农场农业保险的赔付水平。可提供多档次的风险保障,对不同档次实行差别化的补偿标准,由家庭农场自主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参保档次,逐步从保成本向保收益转变。第三,要简化定损、理赔等程序和手续。及时发放保险赔付款。第四,是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形成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合作保险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市场新格局。要发挥财政对保费补贴的杠杆作用,鼓励商业机构更多地参与农业保险。要鼓励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四)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业,为家庭农场构建完善的社会化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功能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化服务,可以有效地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农场经营之中,不断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从而在坚持家庭“小生产”的基础上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我国资源禀赋和现有生产条件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不可能像美国等新大陆国家家庭农场那样具备较高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同时,农场规模再大也不可能将应由市场提供、成本更低的产前和产后生产服务内化到农场内部来。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同时,要研究完善针对小农生产的扶持政策,加强社会化服务,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一是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做好产前的农资供应、市场信息服务,产中的农业技术指导、农机协作服务,产后的储藏、销售和加工等服务,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服务保障。二是要适应家庭农场联合的需求,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合作。引导同产业同类型家庭农场组建专业协会、联合会,发挥集聚效应。三是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合作社。为此,要推动家庭农场信息化水平提升。加强家庭农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家庭农场信息化运用水平,解决其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手段,促进农业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发展。同时,要加强家庭农场产品品牌建设,引导家庭农场通过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帮助有条件的农场创设自身品牌;引导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提升产品质量;鼓励和组织家庭农场直接参与农产品展会等营销活动,解决家庭农场产品销路问题。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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